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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情况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次数:6631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市政府第23号令)昆明市各医疗机构从2019121日起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

昆明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昆明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每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0元、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重特病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5万,合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1万。昆明市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待遇调整为: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为300元,符合门诊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限额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为了做好这次医保政策的调整,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医保办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把政策传达给医院各临床科室和职工,要求全体医护人员将新的医保政策跟广大患者及群众宣讲清楚,解释明白,同时各科室做好应用新的医保政策各项准备工作,把好政策用好,让参保人体会到国家医保政策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