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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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范围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患职业病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自残或者自杀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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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4)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所受伤是工伤,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级)的等级鉴定。
(1)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经办机构人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